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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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执行的情形: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生效的具有给付三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申请人员认为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给付内容明确。

2、申请执行的主体: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继承人。

3、申请期限:2年;可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受理。

4、属于受理执行申请法院的管理范围。

5、执行义务人在执行根据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执行通知

1、执行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