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管辖法院、规定、异议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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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管辖的确定

1、法院裁判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4、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例如: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共同管理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二、执行管辖异议

1、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逾期执行的救济:变更管辖法院

1、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6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2、上一级法院对拖延执行情况审查后的三种处理方案

裁定由本院执行;

裁定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