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和解、回转
一、执行担保
1、担保方式
被执行人自己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
依申请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准许
3、执行担保成立的法律后果
暂缓执行。
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若被申请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此时无须另行起诉。
二、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的性质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执行程序不得调解。
2、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程序即终结。
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执行程序并未终结。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作出执行结案。
中断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并不能撤销法院原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是部分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时,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法院不再执行。
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
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三、执行回转
1、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形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的条件
执行程序已经执行完毕且执行根据被撤销且依据新的法律文书执行。
3、执行回转的方式
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