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案件的裁判类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2月3日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基本事实是指: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严重的程序违法: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发回重审次数限制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