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2015年12月3日

一、二审案件的调解与和解

1、二审中调解结案

一律须制作调解书;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

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时的调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二审中的和解

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

诉讼和解协议绝对不可能转化为法院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