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期限、方式

2015年12月3日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事实审+法律审

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例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三宜时,不受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

2、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3、二审中的禁反言: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1)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则第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可以不≠一律不,及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案件,也可以开庭审理。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

3、审判组织形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独任制,且只能采用单一制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4、审理地点

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地域管辖≠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