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5年11月30日

一、认证的主体和对象、认证的基本要求

1、认证的主体特定性:法院。

2、证据判断的对象: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的证据,未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认证的基本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证据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1、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的内容: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综合性认证: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

3、询问当事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防止虚假陈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三、最佳证据规则、证据补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综合性认证时关于证明力大小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证据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

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时,其鉴定意见直接丧失证据资格。

3、非法证据排除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

1、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后,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害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