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
2015年11月27日
一、民事证据三性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2、关联性
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
3、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收集手段收集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书证、物证
1、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合同影像资料。
2、并非所有的录像带和光盘都是视听资料,而取决于用之证明什么。
3、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四、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大于当事人的承认等于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