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自认的主体、方式、法律效果、撤回
2015年11月27日
一、诉外自认与诉讼自认
1、诉外自认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二、诉讼自认、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承认、认诺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承认属于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之一。
2、自认和认诺
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
自认是对事实的承认,并不一定会导致败诉,而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承认,因此一定会导致认诺人败诉或部分败诉。
三、自认的主体、方式
1、自认的主体:当事人
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所作出的一般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请求的自认,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或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例外:当事人在场且对该自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时,该承认有效。
2、自认的方式:明示+默示
明示自认: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默示自认:对对方陈述的事实不置可否,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视为自认。
四、自认的效果与适用范围的限制
1、自认的法律效果: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2、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五、自认的撤回
1、撤回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2、撤回自认的三种法定事由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重大误解下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
撤回自认的后果: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