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一、证明责任倒置
1、高度危险作业案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实由受害方进行证明。
2、环境污染案件(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3、动物致害案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园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
受害人一方存在过失不构成减责事由;因第三人行为倒置动物侵害的案件中,被告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理由,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
4、产品责任侵权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法定三项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专利纠纷案件
由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项由受害方证明。
6、物件致害案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无过错举证,企业事项由受害方证明。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空坠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由施工人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例如,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由管理人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7、共同危险行为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8、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机构对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声明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9、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其余事实均由受害方证明。
10、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