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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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

1、侵权责任法第49条

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适用范围

甲将自己的机动车出借、出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乙驾驶的车辆应承担责任。

3、责任承担

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保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乙承担赔偿责任,保有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4、例外

若甲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如:甲明知乙醉酒,仍将汽车借给乙使用。又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时,未按照规则审查出乙无驾驶执照。再如:甲未告知乙汽车的运行参数),甲与乙承担按份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50条

1、侵权责任法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适用范围

甲将汽车出卖、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所有权,乙(尚未支付全部价款)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甲、乙签订试用买卖,乙(乙认可前)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

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

3、责任承担

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所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乙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名义上的所有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