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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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第51条

1、侵权责任法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范围

甲将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与、互易给乙,乙使用该拼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拼装机动车与报废机动车的含义:

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机动车: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改装车不属于拼装车)。

3、责任承担

这样的车是不能上路的,因此,无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车均有责任

这样的车辆不可能投保,即使投保也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故不存在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问题(这是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49、50条的区别)。

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次转让的,由所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

1、侵权责任法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适用范围

甲的汽车被乙盗窃、抢劫、抢夺,乙使用该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车应承担责任。

3、责任承担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

若受害人欠缺抢救费用,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所有的责任由被盗、被抢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享有者或运行控制者(乙)承担责任,甲无责任。

三、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3、5、7、8条

1、挂靠的机动车

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套牌机动车

允许他人套牌的,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擅自套牌的,由套牌者承担责任。

3、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

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培训单位享有运行利益并且控制机动车的运行)。

4、在4S店试乘过程中造成试乘人员损害的

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

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