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包括: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一、鉴定意见
1、鉴定的程序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符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
鉴定人的选定方式:与鉴定的启动方式相对应。
依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思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2、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双重法律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是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
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法院可以询问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二、勘验笔录
1、勘验的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2、勘验对象
物证、现场;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3、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制作主体,对象和功能。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
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