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包括: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015年11月27日

一、鉴定意见

1、鉴定的程序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符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

鉴定人的选定方式:与鉴定的启动方式相对应。

依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思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2、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双重法律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是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

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法院可以询问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二、勘验笔录

1、勘验的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2、勘验对象

物证、现场;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3、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制作主体,对象和功能。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

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证人证言

2015年11月27日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判断有无证人能力的标准是能否正确的表达意思。

证人的类型:民诉中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

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的作证方式

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且符合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 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仅仅路途遥远,不是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须同时满足交通不便这一要素。

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

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4、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费用范围: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计算方式: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费用承担方式: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当事人申请作证时:申请方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时:法院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民事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

2015年11月27日

一、民事证据三性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2、关联性

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

3、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收集手段收集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书证、物证

1、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合同影像资料。

2、并非所有的录像带和光盘都是视听资料,而取决于用之证明什么。

3、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四、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大于当事人的承认等于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