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判断有无证人能力的标准是能否正确的表达意思。
证人的类型:民诉中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
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的作证方式
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且符合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 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仅仅路途遥远,不是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须同时满足交通不便这一要素。
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
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4、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费用范围: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计算方式: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费用承担方式: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当事人申请作证时:申请方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时:法院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