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5年11月30日

一、认证的主体和对象、认证的基本要求

1、认证的主体特定性:法院。

2、证据判断的对象: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的证据,未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认证的基本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证据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1、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的内容: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综合性认证: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

3、询问当事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防止虚假陈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三、最佳证据规则、证据补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最佳证据规则:综合性认证时关于证明力大小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证据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

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时,其鉴定意见直接丧失证据资格。

3、非法证据排除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

1、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后,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害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新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2015年11月30日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和时限

1、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2、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4、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7日。

二、举证时限的延长

1、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前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后,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事项:延长举证申请;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三、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首先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视为未逾期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供证据的,不产生不利后果。

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不予采纳该证据(证据失权);采纳该证据但同时予以训诫、罚款(证据失权的替代性惩罚措施)。

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四、证据收据制度、证据交换

1、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2、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内容之一

证据交换的启动:依职权或依申请。

证据交换并非必经的程序阶段,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证据交换的时间: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许可;法院直接指定

证据交换的主持主体:审判人员。

五、质证

1、主体特定

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方式

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3、质证的内容

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4、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就调取的情况进行说明。

并非法院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需要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需要质证。

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调查取证

2015年11月30日

一、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

对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申请原级法院复议一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二、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时间:诉讼过程中。

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和仲裁前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申请。

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时间: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3、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