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调查取证
2015年11月30日
一、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
对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申请原级法院复议一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二、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时间:诉讼过程中。
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和仲裁前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申请。
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时间: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3、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