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2015年12月1日

一、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5、延期审理用决定,且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三、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