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一、起诉的条件、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不等于被告正确(适格)。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证据的具体化不等于胜诉证据的充分化。
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将原告的信息和被告的信息分开规定;且增加了原告的联系方式这一内容。
案由不是民事起诉状的必备内容。
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1、起诉时先行调解制度
先行调解的时间:起诉时、立案受理前。
适用条件:民事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登记立案: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且不属于民诉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严格限定了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不允许口头作出。
3、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该规定,不予受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例外:二审中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法院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释明的内容,只能由对方当事人主动援引抗辩。
此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期间之所以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因为未获得相关证据,而这些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在二审中才出现。
5、以下案件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
1、受诉法院对该案件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责。
2、双方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诉讼地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