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书面起诉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
2、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3、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依据。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举证和答辩的合意性、非必须性。
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4、审判组织简便
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开庭方式的合意性和灵活性,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6、审限较短
立案之日起3个月,但可合意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为可变期间)。
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7、裁判文书简化
可以适当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情形: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且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