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2015年12月2日
一、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条件
1、原则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变化,均不得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
2、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不能以案件简单为由转为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1、当事人针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审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
如果是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且法院无法查明,则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三、程序转化与审限的计算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限自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