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流程

2015年12月1日

一、审理前的准备:与其他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关联

1、送达

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2、法院的告知义务也当事人的知悉权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知;

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前提。

3、开庭审理前法院的其他任务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追加当事人:必须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

诉讼程序向非诉程序的转换: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诉讼转非讼的条件:当事人无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败+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通过调解的方式分流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程序分流与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庭产会议可以包括的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

二、开庭审理流程

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

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回避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

法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有限的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截断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合并审理的主要情形

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反诉也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

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X(上级批准)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