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公告、法律后果
2015年12月7日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时间条件
下落不明持续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持续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主体条件
限于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3、管辖
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4、方式
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5、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二、公告与判决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一般公告期(1年);特殊公告期(3个月)。
2、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该公民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由此开始;
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的处理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2、婚姻关系
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再婚行为,而无论公民在有无配偶。
3、子女关系
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5、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