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2015年12月4日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

原则: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

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若具备上述情形之一,但案件已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则仍旧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是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础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4、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