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程序的终结

2015年12月4日

一、再审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

2、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发回重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但原审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当事人想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限于四种情形: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5、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二、再审程序的终结

1、法院在再审审理期间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的法定情形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且法院准许的;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几种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2、再审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