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条件、程序、效力
2015年12月7日
一、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双方当事人或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
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
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
涉及法院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纠纷;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二、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1、审查内容
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2、审查方式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3、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确认后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保障。执行名义不是调解书,而是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5、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执行法院
作出裁定的基层法院或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6、不予确认后的可选路径
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