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撮合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应当受理。
5、费用负担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用申请人负担。
二、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1、文书形式:裁定书。
2、审查方式
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
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双方当事人或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
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
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
涉及法院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纠纷;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二、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1、审查内容
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2、审查方式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3、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确认后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保障。执行名义不是调解书,而是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5、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执行法院
作出裁定的基层法院或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6、不予确认后的可选路径
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起诉。
一、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1、财产性质
限于有形财产,不能是无形财产或其他精神财富。
2、财产确实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3、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提出此类申请。
4、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1年。
2、如果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有关主体可以通过普通程序解决争议。
公告期内提出请求即裁定终结,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确定实际权属。
3、公告期满,如果无人认领该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判决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4、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三、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1、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原判决撤销后,财产由它的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财产的单位应返还原物,原财产如不存在,应按财产的数量与质量折价返还。
一、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条件
1、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2、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3、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二、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1、基本程序: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进行鉴定-作出判决。
2、公民被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没有溯及力。
3、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如果某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法院按照该类特别程序立案审理,中止原诉讼。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原判决的撤销
1、依申请撤销和恢复。
2、新判决的送达与公告。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时间条件
下落不明持续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持续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主体条件
限于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3、管辖
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4、方式
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5、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二、公告与判决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一般公告期(1年);特殊公告期(3个月)。
2、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该公民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由此开始;
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的处理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2、婚姻关系
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再婚行为,而无论公民在有无配偶。
3、子女关系
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5、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