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2015年12月7日

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时间和状态限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持续满2年。

2、主体要件:只能由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不限于近亲属。

3、申请方式: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程序

1、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2、立案受理后的公告:该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三、宣告公民失踪

1、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代管。

与失踪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

2、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争讼性):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财产代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非讼性):代管人的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3、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不得再审

判决宣告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就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的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代管人有义务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财产及收益;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审理

2015年12月4日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

1、申诉处理前置

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起诉

2、主体要件

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

3、起诉时间

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为法定不可变期间。

4、管辖法院

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1、不适用调解;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审判组织形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或混合式合议庭。

3、审理中的参与人: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点、救济途径

2015年12月4日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