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点、救济途径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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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