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撮合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材料提交
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应当受理。
5、费用负担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用申请人负担。
二、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1、文书形式:裁定书。
2、审查方式
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
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