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2015年12月7日
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时间和状态限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持续满2年。
2、主体要件:只能由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不限于近亲属。
3、申请方式: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程序
1、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2、立案受理后的公告:该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三、宣告公民失踪
1、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代管。
与失踪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
2、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争讼性):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财产代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非讼性):代管人的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3、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不得再审
判决宣告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就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的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代管人有义务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财产及收益;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