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2015年12月10日

一、一般的执行措施

1、通常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对被执行的财产,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续行上述期限。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类型的财产;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等费用;

被执行人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

无法评估价值的知识产权,例如: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金融机构场所。

二、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利息、延迟履行金。

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债务,法院责令其支付延期利息。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支付延迟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延迟履行金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对行为的执行措施:代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主体(代履行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代履行仅适用于可以由他人完成的行为义务,若相关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即不具有可替代性,则不得适用代履行。

3、继续执行

通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执行暂时中止。

但债权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4、财产申报(财产报告)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而不是向申请执行人报告,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查询申请,法院应当允许,但申请执行人对其查询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其他威慑措施

1、限制高消费。

2、征信系统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申请公布时,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2015年12月9日

一、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

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

4、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应提交申请书。

二、参与分配的执行顺位

1、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3、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三、财产分配方案的制作及异议

1、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担保、和解、回转

2015年12月9日

一、执行担保

1、担保方式

被执行人自己提供担保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

依申请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准许

3、执行担保成立的法律后果

暂缓执行。

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若被申请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此时无须另行起诉。

二、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的性质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执行程序不得调解。

2、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程序即终结。

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执行程序并未终结。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作出执行结案。

中断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并不能撤销法院原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是部分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时,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法院不再执行。

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

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三、执行回转

1、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形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的条件

执行程序已经执行完毕且执行根据被撤销且依据新的法律文书执行。

3、执行回转的方式

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5年12月9日

一、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

1、如果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就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可执行之诉:异议成立,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3、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不成立,由案外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1、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举证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对执行力的影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要以准许。

4、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5、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就执行的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裁判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后果:此时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外人就执行的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恶意利用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理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7、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两类起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但目的不同,案外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能被执行,即不得作为执行对象;

而申请执行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2015年12月9日

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

提出异议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4、审查异议

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

5、审查后的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三、委托执行规定

1、适用委托执行的前提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2、受委托法院的权限

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绝委托,也无权对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受委托法院须严格依照执行根据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进行执行,其没有处分权。

对于出现法律文书错误、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异议等情形时,只能函告委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