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一、一般的执行措施
1、通常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对被执行的财产,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续行上述期限。
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类型的财产;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教育用品等费用;
被执行人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
无法评估价值的知识产权,例如: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金融机构场所。
二、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利息、延迟履行金。
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债务,法院责令其支付延期利息。
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支付延迟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延迟履行金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对行为的执行措施:代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主体(代履行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代履行仅适用于可以由他人完成的行为义务,若相关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即不具有可替代性,则不得适用代履行。
3、继续执行
通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执行暂时中止。
但债权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继续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4、财产申报(财产报告)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而不是向申请执行人报告,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查询申请,法院应当允许,但申请执行人对其查询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其他威慑措施
1、限制高消费。
2、征信系统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申请公布时,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