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规定,支付令申请条件

2015年12月8日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适用范围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在送达。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督促程序的相关程序事项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限制。

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4、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三、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异议、救济

1、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时限: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异议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

异议无效的情形: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口头异议。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出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四、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双向转换

1、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拒绝转换程序的主体仅限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即债权人,而被申请人无此拒绝权。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非诉讼转为诉讼

审前阶段+无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