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特点、流程、除权判决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程序性质:非讼程序。
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以不开庭的形式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上的实质性权利的归属进行审查。
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管辖与审级制度: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提货凭证。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有。
2、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3、申请原因: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4、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
5、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三、公示催告阶段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法院的审理方式:形式审查,即只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凭证和申请人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是否为同一凭证,对权利凭证的实际归属不作实质审查。
四、除权判决阶段
1、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
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只能依申请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2、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五、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