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制

2015年12月7日

一、合议庭

1、单一式合议庭(合议庭完全由审判员组成)

单一式合议庭:

二审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庭),不得适用独任制、混合式合议庭(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2、混合式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议案件,包括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再审案件。

二、独任制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简易程序),审判组织: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5、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三、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组的规定

第39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0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41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42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43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