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2015年12月14日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
1、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理解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经演绎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原因在于:演绎作品虽然有演绎者的创作成果,但没有改变原作品的基本表达。
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实际上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一个是原有作品,一个是派生作品。
与此相应,一部演绎作品中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匿名作品、汇编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2、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