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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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1、控制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互联网或者局域网)上,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广播权

1、概念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广播权控制3类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无线广播;

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

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的作品。

3、享有广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但受广播电台之法定许可限制);

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权(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

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广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