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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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权

1、概念

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2、发行权的特点

提供作品的对象是公众。

方式为销售或赠与。

须有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印件)所有权的移转。

3、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印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二、出租权

1、仅4种人享有出租权(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三、表演权

1、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公开的活表演(如演奏乐曲、演唱歌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公开授课)。

公开的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2、表演权不能控制的两种行为

非公开表演:主要指家庭范围内的表演。

免费的公开表演:免费的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权利性质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6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先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