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交叉管辖,刑诉并案管辖

2016年1月5日

一、刑事诉讼交叉管辖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为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

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4、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5、网络犯罪的交叉管辖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刑诉并案管辖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