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2016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代理人

产生: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权利: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2、诉讼代理人

产生:委托。

委托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被告人。

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诉讼权利: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3、证人

主体: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象: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否。

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主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是。

5、翻译人员

仅、检、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