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2016年1月5日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刑诉回避制度: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2016年1月5日

一、刑诉回避对象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2、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二、刑诉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一般、特殊、指定

2016年1月5日

一、一般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被告人居住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

2、指定管辖程序

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

指定后案卷的移送: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4、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5、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定--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法院。

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8、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2016年1月5日

一、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交叉管辖,刑诉并案管辖

2016年1月5日

一、刑事诉讼交叉管辖

1、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为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

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4、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5、网络犯罪的交叉管辖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刑诉并案管辖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