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2015年12月29日
一、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
1、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
丙与丁并排站在一起,甲教唆乙:杀死站在右边的丁,乙听成了:杀死站在左边的丙,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的,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开枪射击丙,却打中了丁的,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是乙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的狗,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甲教唆乙打死右边的丙的狗,乙听成打死左边的丙的狗(实际上左边为一儿童),乙开枪射击,打死了左边的儿童,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甲教唆乙杀死那条狗,乙开枪射击此狗,没有瞄准,打死了一儿童,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
由于共犯的犯罪形式不同并不影响罪质,因此,关于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应当在有责的违法限度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如果法益已经发生实际损害的
原则上各自共犯人都是既遂。
但是,如果有的共犯人为既遂的违法事实没有提供原因力、作用力、帮助力或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则不成立既遂:如果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发挥因果作用的,成立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如果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放弃自己行为的,则成立犯罪中止。
2、共犯的脱离
要求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因果性。
当行为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可能成立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