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与身份,共同犯罪与身份

2015年12月29日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1、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2、罪名认定

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犯罪,如果没有触犯其他犯罪,则只能按照身份犯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的,应认定为较重罪的共犯。

如果认定为较重罪的从犯轻于较轻罪的正犯时,则应认定为较轻罪的正犯;有身份者也无身份者存在罪名不同的可能性。

二、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1、案例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2、司法解释认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时,甲、乙都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将甲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轻于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主犯)的,则对甲以职务侵占罪的正犯论处(甲、乙成立共犯,但罪名不同)。

如果甲、乙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职务便利,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如果甲与乙仅利用了甲的职务便利,则乙的身份没有意义,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三、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1、刑法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有加减身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