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级别管辖,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2016年1月5日

一、各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