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一般、特殊、指定

2016年1月5日

一、一般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被告人居住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

2、指定管辖程序

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

指定后案卷的移送: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4、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5、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定--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法院。

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8、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