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6年1月5日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2、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2、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