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6年1月5日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2、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2、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