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6年1月5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8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6年1月5日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2、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2、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2016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代理人

产生: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权利: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2、诉讼代理人

产生:委托。

委托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被告人。

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诉讼权利: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3、证人

主体: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象: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否。

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主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是。

5、翻译人员

仅、检、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