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2016年1月18日

一、违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1、警告、训诫

适用情形:情节较轻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2、强行带出法庭

适用情形:不听制止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3、罚款、拘留

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

决定主体:院长。

决定方式:书面。

要求: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救济手段: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适用情形: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救济手段:无。

5、注意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