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2016年1月15日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1、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2、方式

程序性审查。

3、处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受理。

刑诉法第15条第2至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