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违反商标法第10条;
违反商标法第11条;
违反商标法第12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伪造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等情况,如伪造申请书件签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编造有关虚假申请事项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7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二、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对于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例外: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年的过渡期:自无效宣告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