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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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1、不侵权的抗辩

特征描述性使用(系对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

指虽然使用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但并非用于指示商品(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特征的描述。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用途说明性使用(对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指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是为了说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配套,指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且能够清晰区分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不成立商标侵权。

先用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商标权用尽,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受到其他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销售: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